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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航新质生产力 探求人工智能、数据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道 ——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观点概述

    3月30日,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在浦东法院顺利举行。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出席并致辞。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成员和来自苏浙沪三地的法官、检察官,来自沪上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界、产业界共12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经济新业态问题进行了深度研讨。

    一、人工智能相关问题

    当前,以人工智能等创新产业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与会代表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原理,梳理了近年来我国涉人工智能的系列标志性案例,并一致认为,要稳妥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现有著作权法体系无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保护,主要理由包括:1.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的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随机性,无法体现出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对表达性要素的决策过程。2.域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普遍持否定态度,如果我国适用版权法予以保护,将导致国际保护的不对等。3.如果将输入指令的用户视为作者,将忽视人工智能产业在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方面的核心贡献。4.即便不承认其作品属性,也不会影响对人工智能的投资。有与会专家认为,目前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问题,可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案件中所涉及的竞争关系、主观要件、损害后果等角度进行司法审查。有与会专家建议,未来应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对人类的创作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进行双轨保护,同时对人工智能生产内容起到溯源和提示作用。

    关于人工智能学习过程中对他人作品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有与会代表认为,“机器学习”需要使用海量作品,但要求人工智能研发企业一一获得作者授权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作者向人工智能企业开展维权的成本也会过高。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私有性和推动技术进步之间的利益平衡,有与会代表提出了两种解决路径,一是建议在立法中构建出“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二是建议通过法定许可调和作者和人工智能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判断问题。有与会专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责任的分配要关注人工智能生成物形成及使用链条中的不同主体,区分研发者、经营者和用户在侵权结果发生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产业发展和技术中立角度考虑,建议对技术开发等前端活动秉持开放态度,不宜施加不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加强对后端用户群体的管理,管制人工智能的输出与表达,适用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归责原则。

    二、数据要素相关问题

    数据要素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一环。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数据的保护仍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数据确权存在较大争议,围绕数据保护的理念起点、基础概念等理论问题有待深入研究;二是现行保护路径存在缺陷,大量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著作权或专利权的客体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也可能带来保护的不确定性;三是各地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先行改革举措在登记对象、登记主体、审查方式、登记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四是相关概念亟待厘清,特别是数据知识产权的提法在法律概念界定上不够严谨。

    与会代表认为,数据确权应满足以下要求和条件。一是必须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安全,不危害公民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对数据予以保护不等同于对数据赋予绝对权,必须要实现数据持有与数据利用、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化发挥出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交易和数据开放。三是根据不同的数据内容,类型化分析数据属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四是聚焦企业等市场主体,主要围绕商业数据或企业数据开展数据确权。五是要完善数据权益登记等配套制度。

    关于数据确权是否应当进行专门立法的问题,有代表提出,目前进行专门立法尚不具备成熟条件,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保护公开数据的“数据保护专条”,通过规定商业数据构成要件的方式固化受保护的数据,通过侵权行为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边界,通过例外和豁免促进数据共享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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