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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税务法庭设立、税务审判专业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4年4月27日,第二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税务法庭设立税务审判专业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成功举行。本次学术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交大法学》编辑部、《财税法论丛》编辑部参与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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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等学术团体和实务部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海关学院、厦门大学、辽宁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常州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等2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金杜、左券、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尤尼泰等涉税服务机构代表共计6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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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解志韬主持开幕式,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汪后继,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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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伟东副会长表示,论坛聚焦税务法庭设立、税务审判专业化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探讨司法体制改革而言意义非凡。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税法》,而此次税务法庭在上海的设立既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是落实新时代争议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关键举措,体现中央对于上海法律界的殷切期待。上海市法学会作为上海法学法律界的学术团体有责任有义务凝聚各方共识,搭建沟通对话桥梁,为税务法庭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长期以来上海市法学会都对财税法研究关注有加,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是上海市法学会历史上最为悠久的二级研究会之一。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是上海市法学会历史上最为悠久的二级研究会之一。他指出,上海市法学会将继续贡献专业智慧和力量,协同推动包括财税法在内的各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法治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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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洁副院长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感谢与会嘉宾对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工作的支持。她指出,上海作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早确定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承担着改革先行者、试验田的任务。设立专门的税务审判庭,是上海法院在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指标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大局工作的新举措,表明了上海法院主动对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司法需求,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此次论坛以税务法庭设立、税务审判专业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主题,精准聚焦了当前税务司法的热点问题。相信通过这样一场聚集税务司法、行政、理论、实务领域智慧的论坛,在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共同努力下,能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集聚各方智慧,通过税务审判专业化的提升,为上海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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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建林院长指出,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意味着上海三中院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大局工作中承担了新的改革任务,自挂牌以来,上海三中院已开展赴市税务局调研、出台税务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构建税务司法智库及举行税务司法前沿问题研讨会、组织税务首案旁听等一系列工作。接下来,上海三中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税务审判机制,依托税务司法智库平台,继续加强院校合作,提升税务审判专业化建设。结合研讨主题,他对此次论坛提出三点希望:一是通过研讨境内外专门法庭设立与税务案件集中管辖与审判,研究借鉴相关国家税务法庭的运行机制,以国际视野为税务行政纠纷处理打造“中国样板”;二是通过研讨税务行政审判中的理论与实践热点难点问题,构建完善专门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推动税务争议实质化解,践行“枫桥经验”,扎实做好诉源治理;三是通过研讨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奋力提升税务审判能力,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中心大局工作中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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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后继部长表达了对研讨会召开的诚挚祝贺和对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回顾了上海交通大学迄今128年“因图强而生、因改革而兴,因人才而盛”的建校历史,并特别从对标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对标国际学术前沿两大维度对交大改革创新历程进行了系统解读。他指出,对标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就是国家需要什么、交大就干什么、做什么,最近交大又开办了集成电路学院、心理学院和人工智能学院等三个学院,就是对标国家战略需求。对标国际学术前沿是交大凯原法学院20年来的一个跨越式发展之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坚持国际化战略,加强国际化办学。他还介绍了交大在专业化发展和高端人才引进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绩,特别是在法学教育科研等领域的显著进步,感谢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凯原法学院和法学学科发展的关注与支持,并同时表示学校将全力支持凯原法学院继续为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贡献更多的智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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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剑文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对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代表积极参与此次研讨会表示感谢。他指出,税务法庭的设立和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是中国司法体制和税收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本次研讨会也将成为以学术理论推动改革实践的标志性会议。2006年财税法学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大学举办税收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2015年中央深改组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并明确提出“加强涉税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这些都为税务法庭的设立创造了各项条件。财政税收关系到“钱袋子”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涉及到税务司法改革,因此税务法庭的设立有其必然性。上海一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队,相信上海税务法庭会成为全国税务司法改革的样板。结合近日通过的《关税法》对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双重前置”作出相应调整的背景,他认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性,并期望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税收司法体制改革能持续为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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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由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原院长,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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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娄正涛以《构建税务行业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题,介绍了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的成立背景、重要性以及税务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构建思路,强调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税务审判庭的设立旨在响应党中央改革要求并落实上级法院改革部署要求,分析了税务行政审判机制的法治化、专业化和便利化等相关考量要点,并重点介绍了上铁法院税务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四项原则和五项机制。其中,四项原则是便民原则、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原则、实质解纷原则和源头预防原则,五项机制是指诉讼便民机制,诉权保护机制,公正审理、实质解纷机制,院校合作机制和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他指出,上铁法院将在提升税务行政审判质效和优化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方面推出行政案件庭审旁听讲评“三合一”机制、共性法律问题研讨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司法建议和白皮书机制等相关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并呼吁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持续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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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治以《税务司法改革研究回顾与税务司法发展方向的几点思考》为题,回顾了中国税收司法改革的学术史和实践史,特别是2006年由中国财税法学界推动的税收司法国际研讨会中强调的税收司法促进税收法治等理念到目前都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目前关于税收司法专业化的学术研究和论坛举办已经形成了品牌,学术界提出的“三步走”(合议庭到审判庭再到税务法院)税收司法实践也在厦门和上海先后推进,并根据新时代要求融入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理念。她认为,一方面,税务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税收服务、行政复议、税务ADR等方式对税务司法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税务司法在如何强化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何适应服务行政、数字行政的发展趋势,如何回应府院共治税收治理现代化要求,如何发展纳税人公益诉讼等方面仍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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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郭延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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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和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分别对本环节报告进行评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在评议时提到,财税法学界在2006年开始起就推动并举办了税收司法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一直到现在上海税务法庭正式设立,这对于税收司法改革而言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她特别归纳了两位主题发言人都围绕专业化和服务性这两个重要的关键词,也同时指出税法学与税收学分别属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不同领域,建议在税收执法和涉税审判实务工作中对二者着重区分。此外,她还从财税法理论联系实际和理论指导实践的角度,阐述了财税法理论研究对税务专业化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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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表达了对税务审判和法庭推进的认可。同时,他结合税务专业化审判提出了几点关键思考,一是针对税法规则的多样化需要有充分的审判机制保障,二是针对税收案件的领域复杂性应体现税务专业化审判规则的多元化构成,三是参与争议解决的主体也可以多元化,做到各方主体联合参与并多元解纷。他提到,税务法庭对相关规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重要性,但同时税务法庭的审理判决也不宜损害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他同时认为,相关案例的定期发布机制对于透明化和专业化审判至关重要,并指出ADR(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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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研讨

     论坛设置了四个主题研讨环节,分别围绕“境内外专门法庭设立与税务案件集中管辖与审判”“税务行政审判中的理论与实践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专门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质性化解税务争议与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等题目展开深入讨论。

    专题研讨一 境内外专门法庭设立与税务案件集中管辖与审判

     专题研讨一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董礼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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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以《意大利税务法院的最新发展、主要制度与经验启示》为题,探讨了意大利税务法院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制度,强调其专业化、独立性和简便有效地解决争议的三个目标。他讲述了意大利税务法院演变历史,从1864年作为行政机构的各级税务委员会,到1947年从人员和审判层次上向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转变,再到2022年升格为各级专门的税务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税务审判部门。从2022年税务审判结果来看,约有25%的判决有利于纳税人,50%左右的判决有利于税务机关,还有一部分是居中判决,调解案件不到1%。意大利近160年的税务争议解决的专业化、独立性和简便有效争议解决等发展历程能为我国税务法庭建设和税务审判专业化提供重要借鉴。他还介绍了2022年意大利税务司法改革后,税务法院专业法官需要进行税法和民商法的两科笔试,口试中还涉及到其他法律部门,这一点也可以为我国税务专业审判队伍建设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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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池生清以《公正与效率:纳税人诉权保障之悖论破解——以德国税务救济为借鉴视角》为题,介绍了德国税务救济制度、德国税务法院的设置以及德国税务诉讼的特别程序法。德国税务法院系统有两级:一是每州1个税务法院(共18个),二是联邦税务法院,分别负责初审和终审,对应法官人数分别为600人和60人左右。结合2008年到2021年的数据来看,德国每年的税务行政救济也就是异议案件大概是400万件,但99%能通过行政救济解决,只有1%也就是4万件进入诉讼,而最终进入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每年280多件。他认为,我国税务救济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模式:一是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三个子系统要组成一个完整系统,二是案件分布体现出金字塔规律,司法救济在其中要承上启下,在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同时维护法制统一。德国还专门制定了《税务法院法》,规定了法院组织、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和强制执行以及附则等,规范了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法规定。针对税务案件集中管辖后的救济难点,他提出了法官能为维护税收法制统一做些什么、不同法院裁判出现分歧怎么办、税务行政救济如何定位又如何与司法救济程序衔接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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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以《涉税争议的实质化解》为题,指出税务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应专注于实体性争议,而不仅仅是程序性争议。他分享了从税务司法审判实践中观察到的三个可能性倾向:一是法院可能更偏好解决程序性争议;二是法院全盘接受税务机关证据和观点的倾向较为明显;三是法院一味肯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倾向也较为明显。他进而认为,税务司法专业化为以上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一是经由案件集中化到法官专业化,有足够多的税务案件激励现有法官学习掌握税法专业知识,并吸收适格法官加入专业审判队伍;二是继续深化审判组织专业化和改革,赋予集中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法官以底气和勇气,在审判实践中实质性地解决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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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辉东以《厦门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改革的思明探索》为题,介绍了“三合一”的改革背景、改革模式和改革成效。厦门中院指定思明法院承接“探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任务后,思明法院进行了统筹融合涉税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审判职能的“思明探索”。该院能够承接改革任务可能主要是基于改革创新意识强、管辖案件全省最多且法官人数较多、在全市基层行政审判经验中最丰富等因素。去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已批复同意福建省法院指定思明法院集中管辖涉税行政案件。目前,合议庭主审法官来自行政庭(综合庭)和刑庭,另有两名民事法官参与合议。思明法院还建立了涉税案件陪审员库,甄选具有财税、金融背景的人民陪审员15名,以破解涉税案件专业性要求高的难题。至于为何采取合议庭模式,他介绍主要是税务案件量总体偏少,尚未达到设立专庭程度。就改革成效而言,主要是提高涉税司法案件办理质效、加强税务行政执法规范建设以及积极延伸“三合一”改革效应。他还介绍道,4月22日, 思明法院发出首份附纳税提示条款的民事判决书,亦是一种改革“微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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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环节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闫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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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对第一环节的专家发言内容予以高度肯定,认为各发言专家不仅从国际经验、各地探索等不同切入点进行了充分的探讨,还基于学术研究、税务系统和法院系统的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既有对当前税收司法或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说理,也有立足当下新的改革起点上的展望、前瞻和期许,相关观点分享精彩纷呈,给与会者更多的启发和思考。他认为,法院的自身中立裁判者定位以及纳税人对独立性、专业化特征的司法救济的期盼,促使在集中管辖背景下的专业化税收司法更加进步更加成熟。其中,基于专业化税法知识体系构建的专业税务审判人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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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探讨了税务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挑战。他认为税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通过专门化机构实现审判的专业化和法官的专家化。目前的税收司法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一是专业税务法官素质的提升问题,如何从综合性的行政庭法官尽快转变调适成为具备税法专业知识的专业税务法官;二是专业法官岗位的稳定性问题,如何考虑法院内部各审判庭法官的轮岗问题等;三是府院合作机制的推进落实问题,现行税收法律条文数量很少而规范性文件却很多,法院和税务机关在对某个税收法律执行问题的解释上能否基于共同的尺度?等等。在税法领域,目前的税收法律的执行都是税务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内部口径来解释,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背景下,人们更加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裁判来定纷止争。那么司法救济的目的是针对个别税务执法行为纠错还是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新的税法规则形成机制,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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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交大法学》编辑黄宇骁分享了他对于税务专门法庭集中管辖和税务行政法治化改革的见解。他指出,专门法庭、专门法院、特别法院是三种不同的概念。专门法庭就是在普通法院下设专门的法庭;专门法院是在最高法院系统下面设立环境、行政或知识产权等法院;特别法院是指脱离最高法院体系而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具有终审权的特别法院系统,比如德国的税务法院即是如此。目前上海的改革措施属于设置专门化的税务法庭,当然未来也不排除设立专门法院的可能性。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要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当前税务法庭实现了税务审判的专门化背景下,专门化的税务行政复议需要进一步加强,当然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行政法典》的出台尤其有其重要意义。在日本,税务争议在行政复议层面是专门化的,但是相关的税务诉讼则是在普通法院,且主要审理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另外,税法领域的行政法判例研究也很重要,涉及到法解释的基本问题,也能对抽象的法条规定进行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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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欧阳天健探讨了税务法庭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案源”数量问题,他认为随着社会保险费等收费事项纳入税务审判领域,税务法庭的“案源”数量将保持一定量级,在当前每年约300件的基础上,再根据税务案件增长变化的情况,循序渐进地调配司法资源以应对。他还特别提出了近年来涉税公益诉讼案件的新问题,比如去年发生的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诉新昌县税务局的公益诉讼案件,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支付的个税事项,税务局的意见认为该强制执行事项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一致,但检察院并不如此认为,因此产生公益诉讼。此外,在去年广西某县检察院在清理侵占耕地案中起诉当地自然资源局和税务局的案件中,检察院针对税务局的起诉理由是未能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讨论税务法庭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到涉税公益诉讼这一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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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研讨 税务行政审判中的理论与实践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专题研讨二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审判庭庭长丁晓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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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华永道税务分歧协调服务主管合伙人龚亮以《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为题,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比了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于对赌协议退税问题的处理模式。他认为,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管理办法,还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也都是确认对赌协议也即盈利预测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税务处理上,澳大利亚规定纳税人在取得看穿或有对价权利时,可以先按暂估金额确认资本利得或损失,并缴纳相应税款,而在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就期初的资本利得或损失金额进行调整。加拿大将对赌分为正向和反向对赌,在反向对赌项下,对赌失败的补偿金(损失)在交易发生之后三年内支付,纳税人都可以将该损失用来对冲交易发生时候的应纳税所得,并申请退税。美国则设置有“关闭交易法”和“开放交易法”,并在税务处理上对确认收入有所差异。前述三个国家都承认对赌交易是一次交易,股权转让合同和对赌相关的条款视为一次交易。但在我国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是认为两次交易,除了对交易属性的实质认识外,从形式上来说纳税人做了股权变更去征税很自然,况且等3至5年以后再来征会有征管风险。未来,在税务实践中应允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以实现税法规范评价结果与规范目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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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以《对赌交易涉税案例评析》为题,从对赌协议交易性质的不同学说出发,基于实质课税原则,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推迟到股权转让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并将对赌交易与股权转让交易进行合并税务处理,以证成业绩补偿款退税请求权的成立。首先,对赌交易涉及股权转让、股权调整、可能的业绩补偿等多个阶段,但其仍属于一项整体交易,业绩补偿条款的本质是以未来一定期间获得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约定价款的调整,而合同的效力判断、履行、税务等均应考虑对赌交易的整体性为核心进行考虑。其次,尽管正向对赌和反向对赌交易方式不一样,但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却是共同的。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转让协议生效和所得全部实现两种观点,多数税务机关采前一观点,主要依据是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文件,多数专家学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主要采后一观点,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并建议可设置不超过3至5年的敞口期限制。再次,对于支付业绩补偿款情形是否可以申请退税,从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咨询反馈看,基本上是不予退税,但也有少量退税情形,比如银禧科技与兴科电子案、李菊莲与华闻传媒案等。另外,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溢缴税款的可享有退税请求权,应考虑到对赌周期的特殊性,按照“预缴税款之日起”来确认退税请求权,可能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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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永中国税务争议与合规咨询主管合伙人张纬樑的发言题目是《对赌安排核心税务争议及境外类似安排税务处理的概要分析》。他归纳总结了我国实践中交易认定模式和税务处理方式的冲突,认为一步交易还是两步交易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相应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在税法上目前还是没有对这一类已经比较普遍存在的交易类型做出一致性的规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比如在海航案中税务机关倾向于认为现金的补偿可以视为对原来的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也就基本认可了一步交易的处理,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税务机关则认为业绩补偿应该作为独立的交易来实现单独征税的。他指出,在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税收要素明确性原则和适用实质课税原则之间如何博弈是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税务机关基于一些规范性文件认为是两次交易也似乎有其形式合理性,而在实质层面上一步交易法可能更为公平合理。国外的一些并购实践中也有类似我国对赌的术语,在美国税法框架下将或有对价的定性是作为资本性的利得还是作为普通性的收入或损失会影响到所得税的处理,而澳大利亚则在2015年以后统一按照透视原则来做税务处理。他同时指出,在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一致的背景下,可结合预先裁定等制度规则来帮助税企双方实现对于包括对赌在内的新型交易税务处理的共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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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以《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问题与思考》为题,以一起土地增值税税款强制征收入库案作为引入,阐述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在这宗案件中,某公司被陕西省某中院判决解散,并且进入到强制清算程序,但是税务机关没有得到解散清算的信息。陕西的公司在山东的法院拍卖土地,陕西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制执行土地增值税款入库,涉及到法院和税务机关的联动协作,而且是跨省的税款执行。在本宗案件中,数亿的土地增值税款及时入库后,纳税人起诉了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再审胜诉,基于此案,省法院和税务机关签订了协作配合机制的合作备忘录,打破了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司法与税务执法的良性互动。虽然法院与税务机关存在部分认识的分歧,但以税收共治格局的共同打造为目标,征缴协作能够解决法院执行难与税务部门征收难,化解法院与税务机关各自执法风险。她指出,法院具有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义务,应在强制执行收入中优先划扣税款,在保障税收优先权的前提下给予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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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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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唐步龙指出,对赌合同在属性上是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本身就有一个风险,金融合同的参与人对风险本身就应该有一个预期,而无论是一次交易法还是两次交易法,都涉及到具体可见的纳税人权利,进而也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保护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平衡问题。至于对赌的敞口期问题,他也同意限制在亏损弥补的5年期限之内。针对此前讨论中专家提到对赌交易的税务处理可以适用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建议,他认为是可行的方式之一,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至于法院与税务机关协作的问题,可能还会衍生出更多的问题,他建议可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完善,用以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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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卓以对赌协议课税为例,阐述了税务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针对集中管辖可能带来的案件饱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税务司法专门化的推进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各地又有各地的具体情况,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税务司法专门化的改革进程。结合税务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审理,他认为税务法庭的税务审判与传统的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的思维差异是比较大的,比如对对赌协议的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以及对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理解等,都涉及到全国层面税收征管和司法裁判的口径统一问题。关于税务案件集中管辖后的案件数量问题,他认为这更多涉及制度供给而非税务司法本身,特别是由税务机关征管的社保费、非税收入等领域虽不属于税收范畴,但可能仍会产生相当数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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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助理教授廖莉指出应当先认定对赌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在民法上的效力问题以及各履行行为间的关联性,再从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等税法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对赌交易的税务处理问题。她指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并因此导致了一些涉税问题的不同理解,因此需要特别关注税法和民法的接轨问题。目前的对赌涉税主要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合同效力问题,第二个是履行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九民纪要中,虽然合同效力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关于实际履行的具体步骤,仍需进一步明晰。对于对赌协议而言,关键在于建立各履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其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才能去看在对赌协议下,它是属于民法中的违约金还是价格调整,进而才能与税务机关就相关问题展开实质性的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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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马威地区业务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军以法兰西水泥案为例,论述了税务法庭设立的重要意义和客观看待案源充足性的问题,指出应建立相应机制保护纳税人不因诉讼而负担更严苛监管的必要性。他首先介绍了法兰西水泥案的大致案情,认为该案中或有负债的问题与对赌有点类似,其中税务机关认为是把反担保义务所指向的债权贷款全部认定为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他还结合为客户提供服务中的心得,提出纳税人一般也不是完美的诉讼原告,可能也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如果因为纳税人不完美害怕“秋后算账”就不敢做任何事情包括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而且相应的税收征管执法实践又确实如此的话,那么这个法治化的税务营商环境就永远建立不起来。如果有了保障纳税人不会因寻求救济而遭受更严苛的监管风险这一层观念引导和制度保障,相信税务法庭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数量会有相当程度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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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研讨三 专门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专题研讨三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闫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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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练育强的发言题目是《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行政处罚要件思考——以<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为视角》。他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典型涉税案件的大致案情,2004年8月由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向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2004年9月1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向该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2006年1月4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并对总经理判处10年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他探讨了偷税行为行政处罚的三个构成要件——行为要件、时间要件与处罚要件之间的逻辑冲突,并从防止加重违法行为人负担的角度出发,指出应区分针对同一涉税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适用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分析了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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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锦前以《税务司法的“分”与“合”》为题,基于对近年来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影响力较大的案例分析,指出税务司法审判的未来发展将向精细化、专业化和专门化的方向发展,税务司法在注意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整合,对于涉税案件审理中的共性问题应当垂直整合统一处理。他结合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筛选,指出目前的很多涉税案例都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个层面,而且相关的案件审理也涉及诸多民行刑交叉的内容,这可能就要求税务法庭审理税务案件的法官需要具备民商法、行政法和税法的多重知识背景和综合审判业务能力,所以“分”中有“合”。与此同时,税务法庭、金融法院等专门法庭法院的设立,看似是“合”,但是里面又要考虑细分的专业以胜任税务领域专门化司法的要求,比如说民事、行政、刑事的业务内容,这也体现出“合”中有“分”。他认为,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将来的趋势和可行策略一定是兼具分化中的整合和整合中的分化,或者叫分化基础上的整合和整合基础上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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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为题,以一宗税收征管程序中行政复议起算期限争议的案件为例,结合我国税收征管法中限期缴纳制度的立法沿革,提出了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他首先介绍了该宗案件的大致案情,2018年7月4日税务机关向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15日起缴纳税款和滞纳金,7月19日税务机关在未收到税款情形下向该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8月3日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8月8日税务机关又向该公司发出催告书,要求其8月16日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否则依法强制执行。8月17日,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提起行政复议,但税务机关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税务机关败诉。结合该案,他认为,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需要作合理的解释,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原意并确保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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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环节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审判庭副庭长朱晓婕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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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院长崔志坤从争议解决成本和税收协同共治的两重角度阐述了专门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他认为,税务法庭设立降低了纳税人税务争议解决的成本,是便利化理念在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安排中的体现,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税务纠纷解决途径,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与此同时,他也指出,税务争议涉及到很多部门,包括税务部门本身也包括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海关在内,而海关估价原理可能是偏高以抵充报关价格偏低的影响,但此种情况下又可能涉及到触碰转让定价的问题,税务机关的看法也许与海关的意见并不一致,在行政管理上往往需要构建各种协同机制,但最终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争议最终通过税务法庭来处理,无疑是更有权威和更具便利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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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班天可分享了德国税务法院受理的某建筑工程涉税案,阐述了德国民法情势变更制度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税法上退税请求权的衔接问题。他指出,德国税务法院是具有高度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有一些案件甚至是倒逼民事法庭去接受他们税务法官的认知和观点。比如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建筑公司往往有大有小,而作为发包商的房地产公司往往资金雄厚,于是法律上允许他们之间进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缴纳税款,后来德国税务法院觉得这种做法不合适就对其有效性进行了否定,这样就产生了建筑公司能否向房地产商主张税款补偿的民事请求权问题。次年,德国联邦法院就承认了法律变更的补偿请求权,这也是德国税务法院影响普通法院体系民事裁判的典型例证。未来税务法庭也会涉及到对民法和税法的分析裁判思路的协调,希望能更多作出受到学界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税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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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李俊明结合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应明确对赌协议生效的纳税和退税履行行为的法理依据,指出价格调整并非所有对赌交易的共有特征,应通过类型划分的方式认定对赌交易的性质与对应的税收法律关系。他认为,不能简单地就一次交易或两次交易来看待和判断是否需要退税,而是应该来具体研究每一个对赌案例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价格条款的定性需要综合来界定,这种不确定风险的产生是主观意定的价格本身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利润。另外,对于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可能也要把握在合理的程度以内,过于强调形式可能导致对真实交易意图无法形成准确判断,但过于强调实质又影响到法的可预期性和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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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以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为例,指出了税收司法在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作用,强调完善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与税法联动作用下的产物。他介绍了一宗涉税刑事案例中当事人对“没收非法所得”的理解,也即在非法所得已经被没收的情况下就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了,这种理解是否成立值得关注和研究。在一些涉税刑事案件中,公安和检察院可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先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所得上缴,以作为法定情节从轻处罚,但税务机关能否在后续的税务行政处理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补缴税款的问题需要相应的规则制度加以明确。他进一步指出,在税务实践中,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对税务司法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也希望税务法庭能够更多裁判出符合各方期待的税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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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研讨四 实质性化解税务争议与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专题研讨四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任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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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审判庭庭长董燕以《税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思考与实践》为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了税务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必要性、特点以及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考。她认为,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安全和秩序,又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的化解方案中寻求能够定纷止争的最优解。税务行政案件具有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税务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很强,税收法律政策繁多,且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尽到位,某些具体问题的法律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多争议;二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使税收法律政策的滞后性问题不断凸显;三是涉税行为的复杂性,一些税务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但与民事争议、刑事案件存在交织。前述特点要求税务行政审判在实质解纷的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在审查的广度上注重整体性、在审查的深度上注重一揽子性、在处理的结果上注重可接受性,同时从诉前、诉中、诉后三大维度进行聚焦,融合运用机制创新和互动协调,全链条式推动税务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她认为,一是需要聚焦纠纷的源头化解,健全复议和诉讼的互动衔接,促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已立案案件,多措并举实现诉前协调化解。二是聚焦纠纷联动化解,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共识;对于当事人愿意和解或调解的案件,精心制定方案,做好后续跟进,确保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三是聚焦纠纷的彻底解决,加强对诉讼请求和核心争议的审查和回应,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裁判;加强文书说理,让败诉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加强裁判结果运用,发挥庭审观摩、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示范作用,实现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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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晓兰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问题》为题,选取了2013-2021年共计117份司法裁判数据样板进行了研究。纳税人被处罚的理由集中在不申报、少缴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被告则主要是税务稽查局,案件分布以经济发达的省份较多。就诉讼事由而言,听证程序的范围争议占30%,听证的告知送达不规范占到了26%,陈述申辩权未实质性保障的占到了17%,其他的程序性瑕疵占到13%,关于听证的结果争议占到了14%。在裁判结果方面,税务机关的胜诉占到70%,这70%当中还有14%的案件是已经确认了税务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但是考虑到公众利益,所以未撤销税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的30%案件是以撤销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告终。分析表明,行政复议可以完成很大一部分关于程序性的行政处罚的纠错。在税务机关的败诉原因中,未能通知相关主体参与听证、未能出示关键证据或对听证程序中纳税人意见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听证延期申请许可以及听证人员的选任等占了相当的比例。她建议,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尽量消减听证程序瑕疵等程序违法案件,使得更多实质性争议进入到税务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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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勤中国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朱雷的发言题目是《发挥税务行政案件集中审判优势府院联动推进实质解纷——结合案例兼谈税务行政审判热点难点争议问题的解决建议》。他围绕“府院联动”和“实质解纷”这两个关键词,阐述了税务争议的现状、原因和对策的“三段论”。就税务争议现状而言,税务案件总体规模小、税务与地方财政收入有关可能受到地方影响,税收行政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特点都导致了税务行政案件适合做集中管辖。在资本市场方面,对赌、股改、代持还原、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在新业务模式方面,REITs重组过程中各税种适用政策问题、共享经济过程中涉税事项定性问题;房地产行业的利息费用据实扣除和限额扣除问题、成本分摊方法问题;国内关联交易是否可以从征管法或者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等;海外上市红筹架构和VIE架构搭建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信托架构是否可以成为受益所有人从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各类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非常多元:一是涉税行为的复杂性,二是税法的相对滞后性,三是税务机关也面临着很严格的内外部监督,纳税人很难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并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变通。他建议,一是税收立法应及时敏捷,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和业态,建立优化完善税制和政策,实现良法善治;二是外部监督应适度包容,让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情势的变化在合理行政的前提下有一定的执法裁量空间;三是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探索和解调解机制,推动实质解纷、案结事了;四是推动税务行政诉讼审判案例对税收执法的指导和参考,提升税收的确定性、透明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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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院长龙英锋的发言题目是《财经高校法学院在税务法庭建设中的地位与功能》。他首先探讨了设立税务法庭的必要性,认为面对越来越多的税收纠纷案件,税收司法成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法公正的最后屏障,而各主要发达国家税务法院或涉税争议专门机构的发展经验也证明具有独立性、专业化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他也谈到了上海设立税务法庭的及时性,通过总结梳理丰富的税务审判经验,挑选专业化的审判队伍进行集约化审理,有利于提高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审判水平。他认为,上海税务法庭需加强与财经高校法学院的合作与共建,一是复杂税收案件需要高素质、复合型知识结构法官,二是税收争议案件往往与金融贸易投资活动密切相关,需要更多聚焦这些领域,三是专业的税务法官需要在知识面和经验面上做到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有机衔接,四是税务法庭与财经高校学院合作共建是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举措,五是学院的地域优势,学院和上海三中院同在浦东,地域相近就意味着合作过程中有天然的亲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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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环节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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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所所长田开友指出,可以从税务争议解决承载主体、税务争议解决方式和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三方面把握实践中的税务争议化解。就税务争议解决承载主体而言,目前有两个地方做了专门化的探索,思明法院的涉税合议庭和上海的税务专门法庭,为全国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未来会不会进一步走向税务法院,值得期待。就税务争议解决方式而言,无论是跨庭设立的合议庭模式还是专门法庭合议庭模式,还是需要聚焦于实质性化解税务争议,通常而言法院原则上会尊重税务机关作为专业机关的判断,但也有一些案件历经十数年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这表明需要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税务行政判决来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就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而言,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学院培养的层面,法学院的培养还需要得到需求方的认可,在税务审判专业化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需要需求方和供给方共同来推动做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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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孙伯龙指出,税务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税务案件本身专业化审理之间是正向相关关系。每个地方也都有每个地方的司法实践特色,比如说浙江的特色就是数字经济,在营商环境评估过程中数字经济的营商环境评价也是非常重要的。推动税务法庭的地方实践,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思明法院的探索是民事、行政和刑事涉税“三合一”,上海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也是因地制宜地推进税收司法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他也提到,两地涉税案件的集中管辖为其他地区的税收司法改革提供了样本和参考,同时也为未来民商事涉税案件、刑事涉税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和审判提供了思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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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一清指出,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税务争议,主要还是在依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协调关系”,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这种关系的“协调”打造共赢,达成一种双方可能都能接纳的结果。他认为,未来税务机关会更加注重流程上的规范性进而减少税务征管和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疏失,而与此同时,税务法庭进行专业化税务审判的重心也将从程序性问题逐渐过渡到实质性问题,并将大大提升上海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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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主持。他对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学者、实务部门专家和涉税服务机构代表的到来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活动为更高质效的税务司法、更加规范的税务执法和更加精准的涉税专业服务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也为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建设带来新的智识动能,与此同时也更加迫切地希望税务法庭的设立和专业化的税务审判能更快地推动税收法治“春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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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代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和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是河北、天津、湖北、陕西、重庆、浙江等地方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均安排代表参加本次研讨会。她指出,以专门化的税务法庭为突破口的税收司法改革一直是财税法学人的不懈追求。18年前,在北大召开的税收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就提出了设立税务法庭的学者愿景,到今天上海设立税务法庭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法治里程碑,是税收司法改革的重要节点。上海作为税收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发源地,在税务司法审判的专门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中发挥了先试先行的功能和作用,但与此同时,税收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和共治工程,还需要法院、税务机关、高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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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为更好地探讨在税务法庭框架下更高质量地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持续推动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提供了较为重要的学术指导参考,并对税务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智识支撑。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也为全国范围内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法官、税务官员和涉税服务专业人士提供了很好的交流机会,促进了本领域专家学者和师生对税务审判专业化的进一步的关注和思考。与会专家学者和嘉宾纷纷表示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未来进一步推进和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更好融合,努力为我国中国式税收法治现代化和法治化税务营商环境建设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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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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